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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適用利益迴避衝突法人員注意涉及公職人員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事項,應依法迴避。

一、各級公立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以及各級公立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會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等,均為利衝法規範對象。

二、教育部參考法務部廉政署相關說明、函釋及實際裁罰案例等彙編成冊,提供同仁參考,冀使更深入瞭解利衝法規範內容,避免受罰。

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法宣導資料(以公立學校人員為對象)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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