邇來監察院調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發覺有校院訂定之行政規範權責不明情事,請依「說明二」惠予參處辦理,請查照。

教育部 函   受 文 者: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05月10日 發文字號: 臺教政(一)字第1060064678號 主 旨: 邇來監察院調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發覺有校院訂定之行政規範權責不明情事,請依「說明二」惠予參處辦理,請查照。 說 明: 一、 依據監察院106年5月4日院台申貳字第1061831398號函辦理。 二、 各公立大專院校本於大學自治原則下,於訂定各行政作業執行規範(如校舍借用、講座教授推薦等)時,對各流程所經過之單位(人)之權限有無裁量空間等應明確訂定,以明其權責。 三、 檢附法務部103年10月17日法廉字第10305037860號函釋供參(如附件)。 正本: 各公立大學校院 副本: 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本部政風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