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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學年度校務會議代表名單請於114年7月9日(星期二)前繳交

一、依據本校校務會議設置要點第2條規定略以,校務會議由校長、副校長、行政與學術主管、教師代表、助教及職員代表、工友代表、學生代表組織之。

二、各代表推舉方式及人數:

(一)教師代表(含科系所主管,但不含院長):由各學院及非屬學院教學單位召開會議,以無記名投票推舉代表3人;專任教師人數超過24人者,每達8人得多推舉1人;超過4人未達8人者,亦得推舉1人(請以114年8月1日人數為準)。推舉之代表具教授、副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且每一教學單位至少1人為原則。

(二)助教及職員代表(含稀少性人員):由本校編制內助教及職員以無記名投票推選代表2名。請人事室協助推選作業並提供名單。

(三)工友代表:由本校編制內技工及工友以無記名投票推選代表1名。請總務處協助推選作業並提供名單。

(四)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十分之一。另依據本校各項會議學生代表選舉要點第3點規定,請學生事務處協同進修部及空中進修學院協助推選作業並提供名單(日間部4名、進修部3名及空中進修學院2名)。

三、114學年度校務會議代表任期自114年8月1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若期間校務會議代表有退休、離職、休學、退學、畢業等情事,請所屬單位主動以簽呈方式簽報,核准後影本送秘書室憑辦。

四、請各單位於1147月8日(星期二)前用印紙本及佐證資料(如會議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回擲秘書室,並將名單word寄至secretary02@nutc.edu.tw,以利彙整。(學生代表名單請由學生事務處統一彙報)

五、檢附本校校務會議設置辦法及114學年度校務會議代表名單格式各1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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